您好!我想咨询农村荒地,荒坡承包的一些法律问题。具体情况是这样的,我舅舅在十几年前通过拍卖的方式承包了我们村的一块荒地(包括荒地,荒坡,荒滩,和可耕种性荒地几种性质),并签订了合同,且经过县公证处公证,并出具了相关的证明文件,其中规定可于非可耕种荒地部分之外的土地上可自行安排,用于其它的经营活动(允许起建部分建筑),但是今日有土地管理部门给予发送通知,声明承包地上的建筑物为违法建筑,责令予以拆除,不知道其出具的行政文件是否合法?我方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你弟弟的承包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侵犯其物权,你方有权起诉要求依法维权,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2011-05-03 14:3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