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5号进入一家化妆品店做销售人员 2010年3月3号被调到公司做区域经理 2010年5月调到加盟部做加盟经理 2011年1月25日上交辞职报告 2011年3月17号正式离开公司 我去咨询了当地的劳动仲裁 不是应该赔偿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吗 为什么仲裁只能给我申请2010年5月至2010年9月份的双倍工资呢
仲裁的理由应是其他月份的已过诉讼时效,仲裁的理由无法律依据,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2009年10月6日起11个月的双倍工资。
2011-05-03 22:19:38
仲裁怎么具体回答的
2011-05-03 19: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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