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2011年1月4日就职于北辰某公司采购职位,试用期为三个月,期间保险等一切都没有,时不时的加班到很晚,没有加班费,知道现在2011年5月4日还未给我转正,并被告知再推迟半个月,此公司做法是否已违法?我该走怎样的法律途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您好! 该公司行为违法。详见《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或举报。
2011-05-04 10:21:32
1、你有权要求单位依法支付加班费,法律依据是《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你有权要求公司依法为你补缴社保,法律依据是《劳动法》 第一百条规定: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2011-05-04 10:5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