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山东潍坊高新区的,高新区管委会盖了单位房子,2009年花了2万元买了别人的房屋指标,钱也接着给他了,当时有合同,有证人,房款全是我们交的。四十多万。也选好了房子,今年六七月份交钥匙,可是被转让房屋指标的人突然反悔了,不想转给我们了,要不就是多拿钱,我们可以不还给他房子吗?可以收到法律保护吗?2009年到现在这么长时间了,我们如果在其他地方买的话,房子都涨钱了,还有我爸爸借的民间贷款,25的利息。这些该怎么算呢? 现在对方找我们谈判,作为我们这一方,应该怎么谈,以什么依据?怎么可以说了不算呢?单位房子,没有跟开发商签合同,但是卖房款的名字全是对方的,涨钱了多要钱,便宜了呢?难道会推给我们钱吗?为了这套房子,我们把原来的住房都卖了,太可恶了。
对方的行为属于违约,你有权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合同的义务,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11-05-04 10:4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