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购买首套商品房一套总价245885元,合同约定2010年6月30交房。开发商在2011年1月19号交房,未付违约金。于3月9号我交了契税3688元,领取了钥匙。5月4日又通知需交5907元,补交契税3688元,登记费80元,附图费131元,买卖代理费1900元。合理吗?
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2011-05-04 12: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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