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原来所在的县罐头厂是一家国有企业,于1995年5月被县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由于破产财产无法变现,清算组按人均2万余元(评估值)的标准划了一部分土地和房屋资产作为我厂100多人的安置补偿费,但这部分资产一直未进行权属变更,仍是国有性质,16年来,这块资产基本闲置,100多人一直未领到安置补偿费。 本人失业后,开过慢慢游(三轮车),卖过冰棍,打过零工,日子十分艰难,有病不敢住院。4年后考入了县里的一个行政单位,自己掏钱交了4年的养老保险费。 由于县城的发展,作为罐头厂职工的安置地列入了开发范围,100余失业人员终于可以在16年后领到安置补偿费了。有人说,我已经再就业,不可以领那份安置费;有的说我应该领取;有的说我可以部分领取。请问:我可以领取我那一份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