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加盟金行上班差不多一年了。老板昨天突然打电话来,叫我去他的服装店上班,我表明自己的态度,不适合去服装店上班,因为之前一直都没有接触过服装,所以我觉得自己不能胜任。老板说金行里就我适合去做,而且他的服装店缺人,可是我们店里刚请了一个新员工,之前就是卖服装的。既然他缺人,为什么不直接把新员工调去,既然他缺人,为什么还要4月到5月初炒掉3个员工。 我跟他说,我不适合去服装店,还是适合在金行上班,他说,那你明天就不用上班了。 我打算去劳动局告他们,请问,我在这里上班快一年了,没有签任何的劳动合同,而且节假日也没有双倍的工资补偿。其他的老员工是有签合同的,所以没有任何补偿,而我们后一批是没有签合同的。这样的话,我是否可以要求出双倍工资给我,然后之前的所以节假日是否也可以要求做出补偿了。
你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强制裁决公司支付你双倍工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011-05-04 13:3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