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 2009年8月4号我(21岁)和我女朋友(20岁)(她和我的父母都不知道对方的关系) 我们为了避雨最后在下午6点多去了宾馆 一开始双方都没有说好要发生性关系 结果去以后发生了,发生的时候她没有很强烈的阻止我,我们完全是在她的同意下发生的 事后她的反映也很正常 结果5号下午他的父母因为她晚上没有回家要找我谈话,估计什么都知道了 我没去而是躲了一下午 后来她朋友打电话告诉我说他爸要告我强奸,请问我的行为构成犯罪吗?(女孩在我之前为别人做过两次人流) 还有我怕她再接受不了父母的打击,万一自己做出点对自己生命构成威胁的事情我需要付法律责任吗? 谢谢各位专家,希望尽早得到答复
你们是自愿的,你不构成犯罪。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2009-08-06 05:3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