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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专业人士帮助】工伤工资?

咨询者 : fa224390 - 黑龙江     时间 : 2011-05-05 02:26:30    状态 : 已解决



我是黑龙江省铁路的,工龄26年.工伤已认定,病情--2010年5月末,右臂二头肌长头断裂【工伤已定】现右臂和肩.凉.痛.手指麻.不能吃力,钢钉至今还未取出.现在家理疗.功能锻炼.休养。。。2010.8月鉴定为:不定级,我要到省申诉.劝阻没让。。9月又来鉴定:为因体内钢钉没取.治疗没结束.不鉴定。将停工留薪期延长至2011.3.30日。。。2011.3月再鉴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2011.5.3日单位来电告知:停工留薪期延长至2011.4.30日,1年已满,再休息将开病假工资。 问题一:停工留薪期还能和应再延长吗?咋办啊?能行吗? 问题二:停工留薪期满后和劳动能力没鉴定之前,期间开病假工资合理吗? *请专业人士帮助解答.最好有依据。。。。祝好人万事如意,一生平安。谢谢

  另外 2 位律师回答

贾金勇   [北京]    18910398833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011-05-05 08:46:35

孙刚   [黑龙江]    13603692596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011-05-05 09: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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