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涉及到一份代书遗嘱,我是原告,被告提交了一份代书遗嘱,但遗嘱的所有内容都是其中一个见证人所写包括另一见证人的签名和遗嘱人的签名,但是一审二审都判定该遗嘱生效。一审二审期间我们都提交了鉴定遗嘱人指纹的申请,也交了一份遗嘱人本人的离婚证(上有遗嘱人的指纹)作为取证材料,但一审二审法院都不予理睬,没有安排我们做鉴定就出了判决,我们该怎么办?
二审法院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你有权到上级法院申诉,要求撤销二审判决,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2011-05-05 08:2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