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深圳该公司上班才一个多月,还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5月20日前搬迁至东莞,而且工资是20号发的,我不想跟去,是否可以获得补偿呢?是否可以要求工资在5月20日前现金结算?
公司应该按照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赔偿金,工资在5月20日前结算,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011-05-05 10:2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