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辞职了,走的时候老板给了我300块钱,还一大半没给说什么要发工资的那天才能给,可已经超过发工资的时间了还是没给我,打电话也要了,还说去劳动局告他,他还是不给,要我告是的,我改怎么办、
您好! 去劳动部门举报,有劳动合同的带上劳动合同,没有的可以参考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011-05-05 11: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