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来在一家药厂上班,2010年10月因为婚姻关系从厂里辞职,来到一家乡级卫生院上班,当时和院长口头协商了试用期3个月,工资500元每月,3个月后签用工合同,工资调到一千元每月。 到2011年1月,院长说要再增加3个月的见习期,由于事业单位的工资都上调了,所以待遇提高到1350元每月,3个月的见习期满后再签用工合同,当时我已经怀孕1个多月。 到2011年4月底,也就是到该签用工合同的时候,院长找到我说医院效益不好,不合我签合同了,而同事们都说是因为我怀孕要请产假的缘故,在医院上班的这半年中,我前两个月是500元每月,后4个月是1350元每月,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任何福利。 想请律师帮我分析一下,医院在哪些地方是违法的?如果我申请劳动仲裁,我该准备些什么?如果我不在医院上班了,我能主张哪些赔偿?谢谢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