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从中央到地方都大力宣传四荒出让的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荒山进行开发。我与2003年买了一片荒山,下半部分种植芒果,上半部分种植膏桐。2007年11月因电站建设征用,由于当时实物指标调查时并未通知我参加,对地类及面积进行确认,就对该片山进行了挖掘,只在事后拿了一份表要求我签字,对我的膏桐林界定为荒山,而我认为膏桐应该是属新兴经济林,后面移民局口头同意按林地赔偿。由于对地类及面积有不同的看法,至今我都没有签字。今年四月,县政府征地补偿文件出台,引用【土地管理法】及【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安置补助费归个人(7倍),土地补偿费归集体(9倍)(总的征地补偿费为前三年的16倍)。我认为是违背了中央四荒出让的政策及物权法的,1,因为当初购买荒山时我就已经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取得了出让证书。我买的是50年的使用权,但现在只赔偿16年的产值,标准也相当低,土地补偿费还要归集体,是不合理的。犹如你在城里买了一块地,办理了证书,建成了房子,后被征用,土地补偿费还要归国家。2.挖掘前移民局并没有通知我参加对地类及面积进行现场确认及测量,只在事后才说是荒山或林地。现在我要求按园地标准对膏桐林进行赔偿,并土地补偿费全部都要归个人所有,应给没问题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