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私营工厂的工人,2009年12月,右手食断指一半,中指是接的,不灵活,当时老板赔偿5000(包括2个月工资2400块),现在我在外地打工,手不方便,工作有困难,请问现在过了1年多,还能打官司吗,当时没有签劳动合同
你的情况属于七级工伤,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获得下列赔偿,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011-05-07 19:2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