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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赔偿?

咨询者 : fa226016 - 黑龙江     时间 : 2011-05-07 21:26:13    状态 : 已解决



工作期间掉入摔坏,手臂骨折了,医院说最少四个月才能好,这期间不能再上班了,也就没有收入,单位应该给怎样的赔偿,工资1000元/月,没有医疗保险,应该赔误工费么,每个月多少,除了医疗费,交通费,还有什么赔偿么,谢谢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陈晓云   [北京]    13810012526

1、请在出事后一年内先行工伤认定,再伤残鉴定,然后索赔。
2、除了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还有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如有伤残的,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有伤残并解除劳动关系的,还有一次性就业和医疗补助金。
3、四个月应给你工资,按1000元一月给,还得给你上社保。

2011-05-07 21:13:06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你的情况属于十级伤残,可以获得医疗费赔偿和住院期间的误工费和伤残赔偿金,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011-05-07 21:22:53

仲玉华   [黑龙江]    15146366977

  你好。你的情况属于工伤,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获得工伤赔偿。工伤期间单位不应当与你解除劳动关系,你依法享受停工留薪期,期间原工资待遇不变。   获得工伤赔偿的程序为:在受伤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后申请工伤等级鉴定。然后申请劳动仲裁,依工伤等级要求工伤赔偿。

2011-05-08 2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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