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咨询


首页

已解决问题

待解决问题

  工作镇南关脚崴伤算工伤吗??

咨询者 : fa226042 - 辽宁     时间 : 2011-05-07 21:50:20    状态 : 已解决



我是销售工作,需要跑商店,4.16白天工作期间把脚崴伤了(本单位以前工作时就崴过,但没这次严重)在家休息了20天,还是浮肿,领导告诉我公司缺人要我上班,说已经没有带薪病假和年假了,(期间休的是自己的带薪病假出示医院诊断书了,带薪病假没了休了自己的年假)再休要扣工资了,5月初我说能不能报工伤,领导说问问人事部,说有点晚了报不了,以上描述的是我的情况,算不算工伤,属于几级工伤,医疗费用能报吗?如果再休工资怎么发或扣?

  最佳答案

律师   []   

1.属于工伤,建议您进行工伤鉴定 2.首先,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获得工伤待遇,其间的正常工资福利是能够拿到的,但是加班费不能,因为加班费只能给予加班的工作人员。 具体待遇参见《工伤保险条例》的以下法条,对号入座: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同时注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2011-05-07 21:56:10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