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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知道这个事情的理据?

咨询者 : fa226167 - 辽宁     时间 : 2011-05-08 09:42:03    状态 : 已解决



我单位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给每个职工都上了意外伤害保险。有一个职工在工作期间晕倒。经过抢救,没有生命危险了,但是依旧昏迷,失去劳动能力。现在依旧昏迷,鉴定公伤了,我单位垫付了至今所有的费用15万。现在要保险公司赔付20万。我单位想请保险公司赔偿我单位15万。剩余5万继续用于治疗。我单位也继续负责以后的治疗费用。我单位的主要目的就是保险公司赔偿的赔偿金能够全部用于治疗。促进伤病职工的健康。不知道请保险公司赔偿我单位的15万有没有法律支持?具体法律法规法条是什么?谢谢。

  另外 4 位律师回答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保险公司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011-05-08 09:4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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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应当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且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你单位不应成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该20万元的保险金应全部支付给被保险人(员工)。至于工伤治疗的费用,应由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与商业保险金不应混淆。

2011-05-08 15:09:20

李丹   [辽宁]    13940998322

没有法律依据

2011-05-09 10:10:23

彭锐   [北京]    15110226515

保险法有明确规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只能是员工个人或其直系亲属,你单位的要求缺乏法律支持。

2011-05-11 12:4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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