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我是山东济南的朋友。请教一下,我2009年7月份租赁了济南一单位下属的3间门面房做美发生意(当时整个楼是空楼),并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在2009年12月份甲方将这整栋楼剩余的租赁给一医学培训学校,甲方与其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但是甲方在合同中未注明我这3间门面房是另外的,只是甲方和医学培训学校口头协议。从2011年1月份到现在租赁整个楼 的医学培训学校一直要赶我走,他说我这个房子没有使用权,再就是这个楼的主人也赶我走,请问他这样做合法吗?我如何行使我的正当权益??谢谢指教。
你有租赁合同,对方不认可,可以让其诉讼解决争议。
2011-05-09 06:57:02
让租赁方承担违约责任。
2011-05-09 08:55:59
你有合同,不用理会他们,他们的合同是他们的事,你不用管
2011-05-09 10: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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