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请问2008年1月1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员工工作不满劳动合同期限提前辞职,应当象公司赔偿招聘录用费、安置费、专业职务费等费用的条款现在是否还有效?我现在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第27条规定: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还需要赔偿公司以前合同中要求的招聘录用费、安置费、专业支付费等费用(不符合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请帮助解答,谢谢!
1、合同中约定的那些费用应属无效。 2、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2008年1月1日前存续的劳动合同在08年1月1日后解除的,如果有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如用人单位没有给你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单位还应当支付你经济补偿,只不过,该经济补偿是从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2011-05-09 09: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