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8年购买房屋一套,2011年交工,房屋面积小了2.64平方,请问缩小的面积应按合适的房价计算?是否有利息?(合同没有写明)
您好!欢迎您来咨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7号的规定: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承履行合同,房屋实际 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 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 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问题的关键就是要看双方约定的计价方式和总的面积,然后看少了部分面积在总面积的比例,差别计算,然后利息的话,如果在起诉之前有向对方主张过,且有证据证明的话,则有可能获得支持,如果没有的话,则您可能只能从起诉的时间开始主张了。 以上意见,请参考!
2011-05-11 02:1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