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问题想得到律师们的答复.事实是这样的.A从B借款1万元,两人私下口头约定利率是百分之三,前6个月都给了利息.后6个月还不了,告到了法院,法院是这样判决的:支付的利息给了就给了,没给的就不要给了.再还上本金.不知法院的判决合理吗?希望得到律师们的答复.
法院的判决是依据公平原则,虽然当事人自愿是原则,但同时考虑合法原则。利息百分之三已经高出国家规定的利息很多倍,所以不再支持。
2009-08-12 10:33:50
口头约定的利率没有效力,不予保护,所以判决只保护本金的偿还。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2009-08-12 13:07:45
请具体说明判决书上的理由
2009-08-12 10:36:02
法律不支持高利贷。法院应判决偿还本金,利息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
2009-08-12 10: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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