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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认定利害关系,和是否有起诉的主体资格??

咨询者 : thinkaway - 北京     时间 : 2011-05-11 11:41:16    状态 : 已解决



我买的手机卡被运营商关停了部分功能,我起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功能。 这张卡在买的时候,登记的信息是由代理商随意填写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运营商的抗辩说我不是手机的机主,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 我有手机卡的缴费发票,通信详单,卡托等。 请问我的缴费发票能否说明,他同意收了我的钱为我提供服务,我已与运营商达成了协议,继而与运营商有利害关系,具备起诉资格呢?

  另外 7 位律师回答

倪振杨   [浙江]    13566782836

没有请律师提供帮助吗?

2011-05-11 11:26:17

殷国丰   [北京]    13611365654

你虽然有缴费发票等证据,但因登记的信息是由代理商随意填写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你不是签约主体,不是适格原告,不具备起诉资格

2011-05-11 11:30:49

刘子若   [北京]    13910524458

你的诉讼主体存在法律障碍,不能成为适格原告。

2011-05-11 11:53:37

牛国荣   [北京]    15810115959

你应申请法院追加销售商为第三人,或申请其出庭作证

2011-05-11 12:43:56

郭军   [北京]    13269016316

你好! 虽然登记的主体不是你,但是你是实际的使用人,并且已经履行了缴费义务,运营商不能以此而逃避责任,你应当申请代理商为共同原告进行诉讼。

2011-05-11 16:10:28

韩冰   [北京]    13901073030

律师助理贾尧为您解答: 您好,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您不是适格的被告。建议协商解决,既然达成了协议就按照协议来解决吧。 还有疑问请拨打13466679878咨询 或找专业律师当面咨询,具体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D座14层。

2011-05-11 16:57:20

赵江涛   [北京]    13031008678

诉讼主体存在法律障碍

2011-05-13 18: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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