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的手机卡被运营商关停了部分功能,我起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功能。 这张卡在买的时候,登记的信息是由代理商随意填写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运营商的抗辩说我不是手机的机主,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 我有手机卡的缴费发票,通信详单,卡托等。 请问我的缴费发票能否说明,他同意收了我的钱为我提供服务,我已与运营商达成了协议,继而与运营商有利害关系,具备起诉资格呢?
你虽然有缴费发票等证据,但因登记的信息是由代理商随意填写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你不是签约主体,不是适格原告,不具备起诉资格
2011-05-11 11:30:49
你好! 虽然登记的主体不是你,但是你是实际的使用人,并且已经履行了缴费义务,运营商不能以此而逃避责任,你应当申请代理商为共同原告进行诉讼。
2011-05-11 16:10:28
律师助理贾尧为您解答: 您好,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您不是适格的被告。建议协商解决,既然达成了协议就按照协议来解决吧。 还有疑问请拨打13466679878咨询 或找专业律师当面咨询,具体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D座14层。
2011-05-11 16:5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