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0年10月21日与宁波一家软件公司签订一份网站广告合同。当时由于疏忽,未在合同里注明一年的合作期限(期间多次电话合作费用按一年计),付款是按半年支付的,先支付一半的金额,半年后再支付另一半金额。合作的过程还是愉快的,上个月到期时,我想要索取另一半金额,软件公司答应在五月份给,十天前还电话说马上给。可这几天公司的电话没接,QQ上面的信息也不应。现在不知要如何处置这份合同拿到我应得的钱。谢谢!
你有权起诉解决,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11-05-12 12:3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