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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合同的默认期限?

咨询者 : fa228123 - 福建     时间 : 2011-05-14 11:33:07    状态 : 已解决



我于2010年10月21日与宁波一家软件公司签订一份网站广告合同。当时由于疏忽,未在合同里注明一年的合作期限(期间多次电话合作费用按一年计),付款是按半年支付的,先支付一半的金额,半年后再支付另一半金额。合作的过程还是愉快的,上个月到期时,我想要索取另一半金额,软件公司答应在五月份给,十天前还电话说马上给。可这几天公司的电话没接,QQ上面的信息也不应。现在不知要如何处置这份合同拿到我应得的钱。谢谢!

  另外 4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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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其他发生调查清楚事实后再决定如何处理 查不清 可以诉讼

2011-05-12 12:11:56

陈福猛   [福建]    13606927210

属于合同纠纷,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中国厦门陈福猛律师,您身边可信赖的法律顾问——

2011-05-12 12:30:47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你有权起诉解决,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11-05-12 12:34:25

简斯林   [福建]    13400621950

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2011-05-13 10:5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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