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女朋友怀孕了,于是我们准备订婚,但由于我现在在外地,所以给礼金时都是长辈处理的,而在给礼金时,我们跟女方父亲说好等我一个月,再回去订婚,因为到外地找新工作要交接他们的数据,而且碰到交接人我姐姐快生孩子,所以能教我接替这个职位的时间很少,由于在月头和月末比较忙,所以我们要求等一个月,因为考虑女方情况所以先给20000礼金及一个戒指,先让他们放心,给他们礼金时女方父亲说可以等我一个月,接礼金后第二天就变卦说不能等,而且说不马上回去就不要回去,还要把孩子弄掉。。。像这种女方悔婚,男方有没有权利要求退回礼金(这期间男方也有错,说女方没有家教,越是他们抓这个理由大闹不订婚了)
您所说的礼金应当是“彩礼” 目前我国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你们双方未办理结婚证所以不能算是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只是同居。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第一项的规定,彩礼是要返还的。但是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彩礼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了,法院可能会支持你的主张。
2011-05-12 14:30:46
双方还没有登记结婚,男方有权要求女方返还全部的礼金,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011-05-12 14:39:45
1、交付结婚礼金后,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 的,可以要求返回已付的礼金; 2、如果女方把孩子打掉,男方需要承担一半的医疗费、营养费,除此外没什么其它的责任。
2011-05-12 18:4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