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我丈夫的单位分给他一套42平方米的房子,当时集资3000元,房产证是租契式,也就是只能居信,不能买卖和继承。1997年我与丈夫结婚,婚后一年,也就是1998年,丈夫单位房子调整,把1996年买的房子退掉,重新买一套46.3平方米的房子,面积多出了3.6平方米。 这套房是用1996年那套房的集资款3000元,丈夫的6年公房积金,还有夫妻的工龄,买的成本价房。 现在丈夫与我离婚,他认为房子是单位分给他的,他单方出资买房,而且婚后调整的房子只多出3.6平方米,他只给我1.8平方米的补偿。 我认为不合理,房子是婚后买的,用了我的16年的工龄,用了我的工龄只去买3.6平方米吗?房了也不是单方投资,丈夫的公房积金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我认为减出3000元集资款,剩下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现在房子的评估价减去3000元的一半做为他对我的补偿。 请律师告之怎样分割婚后房子的财产更合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你们结婚时那套房屋是承租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已经不由你们继续使用,在离婚时不予考虑.与你们现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关系. 你们现在住的房屋是婚后购买的,必然用两个人的工龄,不管购房资金从哪里出的,都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分配权.离婚时,双方竟价,报价高者得房,给付对方一半的房屋价款.
2008-03-27 13:23:04
你好,由于后来的那套住房是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如果没有专门的约定,该套房屋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单论3000元或是3.6平米。
2008-10-06 10:5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