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需要租一套两居室居住,找到一家较大的房屋中介公司A,让他们帮助寻找。在A的引导下,看上了一套房子,就在要签订合同的时候,发现来签合同的并非房主,而是另一家房屋中介公司B,房主是将此套楼房全权委托给B的。 于是,先与B签订租赁合同,将租金交由B。再与A签订居间合同,将一个月房租的佣金交由A。 事后第二天,A要求把与他们签的居间合同还回。理由是建委审核,有和B签的合同就可以了,他们的是附属合同等等。 我自认为理由很不成立,合同既然是一式三份的,就该给我一份呀。先不说我与B签订的合同。这套房子是A带我看的,佣金也是给了A,我自然该留一份居间合同,他要是要回去了,日后有问题不就跟他一点责任也没有了么? 我不知道他这样无理要求要回合同是不是属于违法行为,或者毁约行为呢?她说,合同要回之后由他们公司负责保管,给我开据发票,发票上有合同号,到任何一家分店都能查到合同的。 我还是觉得说不通,我在合同上签字了,是乙方,我凭什么要还回合同?我有权那一份原件留在自己这里不是吗? 如果他这属于毁约行为,我是不是可以解约并要回佣金呢?
律师助理贾尧为您解答: 您好,依据您的陈述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您有权利保留一份合同。您也可以向对方主张要回佣金,但是能不能顺利要回,需要相关的证明材料。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和全面解答相关法律问题,需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 详情请打电话13901073030咨询, 或找律师当面咨询,具体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D座14层。
2011-05-17 14: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