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民警和居委会查流动人口,我妹妹让其出示证件,并在我妹妹的多次要求下对方才出示证件。后双方发生口角。执法人员可能存在暴力执法,然后我妹妹咬了民警手臂一口,没见血。现在已经在看守所。不知能够成妨碍公务罪吗?有多严重? 我妹妹脚骨骨折,刚不用拄拐。开门慢了点,民警的态度很不好。 这些情况我都是经过别人(房主)口中的到得(发生口角时房主说她在接电话,没有看到具体是什么原因)。现在还见不到我妹妹。当时在场的还有居委会的一个工作人员。请律师也得等到周一。 我说的有点乱,还望大家能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