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今年1月1日我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共两页,基本内容如下:1.抬头“**公司劳动合同”,2.**公司聘用——为我司销售代表,年销售任务为100万,时间是11年1月1日到12月30日。 3.基本工资待遇及考核制度 再后面的内容就是 如国我怎么样公司就有权利解除合同(该部分个人觉得是合理的)及有权要求赔偿.没有说如果公司怎样我能解除劳动合同及提出赔偿 还有两年的竞业限制(没有提限制期间提供补偿)。 基本内容就这么多 其它一些必备条件 都没有 公司就一个名称 我就一个姓名(身份证号及其它什么都没有) 最后就办事处经理签字盖章 保险也好像没有给我买 请问 这样的合同是有效的吗? 如无效。 为何无效? 我应该找什么部门维权?是否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及补交保险 补充:公司在北京 我在上海办事处签的合同。
您好!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你可要求对方完善劳动合同,也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
2011-05-16 10:2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