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 2011年5月14日,下午6时左右,一辆轿车(右转未打转向灯)与一辆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相撞, 电瓶车损坏,当时,电瓶车主没有感到异样,轿车主支付给电瓶车主2000元现金,写下收据,电瓶车主签字, (收据内容:现收到轿车主于先生2000元现金,小事故,电瓶车主签字)。 之后,电瓶车主回家后感觉不适,进入医院后诊断膝盖骨折(未达到伤残),需住院2个月。 2011年5月15日(今天),给轿车主打电话商量解决,轿车主不理睬,后经医院了解,知道他来医院了解了电瓶车 主的情况,但至今未露面。 续:发生事故时,拨打110,但因私了,交警没来;后去交警队要求立案,交警队不受理。 分析下这个案例哈。电瓶车主如何维护自己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