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寝室七个人于零一年五月十三日晚七点左右在沈阳市浑南新区农机试验场小区一家没有名字的烧烤排档那吃饭(最后一家店),于十四日出现不良症状,十四日下午进入浑南新区陆军总院分院就医,确诊为食物中毒,住院治疗到十六日中午,期间陆续有人因为同在一家饭店就餐而食物中毒,最后共计十七人,饭店老板没有任何赔偿,只垫付了五百元左右医药费就失踪不见了,但是我们扣留了他的身份证件,现在总共赊欠医院一万五千元左右医药费,我们以此要对他进行起诉,请问是不是应该有很大希望胜诉?如果胜诉是否可以得到相应赔偿?住院期间我们找过电视台,110,医院也可以提供证据,沈阳市食品检验检疫局也记录了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