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先在一家广告公司上班,在去年7月份时再给一家公司广告报价时错把底价50000元看成40000元,并在此基础上给客户打5.5折。但公司不能直接承担这个广告的刊登需转到另一家广告公司来刊登。给这家广告公司也是以底价40000元,打4.5折付给对方的,且当时也给那家广告公司传过订版单,对方无异议并签字回传,钱也已结清。在12月中旬对方查账的时候,才发现有问题,当他们通知我后,我便上报给领导,领导答复我不需要再管此事。1月9日公司在没有任何通知下以经济危机和工作失误将我辞退。我在此公司上班近一年半都没签过劳动合同。后来他们起诉我赔偿30000元的损失,包括那件事情的5500元及与那家广告公司后续账目之间的损失。 但据我所知,公司并没有赔付那家广告公司,也还与那家公司有业务往来。想请问一下,我是否有责任赔偿,要是赔偿我是否需要全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