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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孕妇以“宝宝”当护身符经常旷工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咨询者 : fa230123 - 天津     时间 : 2011-05-17 01:03:26    状态 : 已解决



我公司有一名员工,在入职(签署劳动合同)一个月后,因其一直工作不达公司标准,公司对其进行劝退,可当公司和她说时她竟拿出了怀孕诊断证明要挟公司不能辞退她,按照规定公司是不能对“三期”的妇女进行辞退的,后就将其继续留在公司,但其一直拿“宝宝”当护身符,经常向公司提出特殊要求,而且经常旷工,最长旷工连续三天,因为我们是销售工作,有底商店面接待的对外窗口,其经常在公众场合大声吵,严重影响公司形象还影响我们的正常运营,请问对此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办?请问,劳动法中的保护孕妇,就必须无条件的将这个定时"炸弹"留在身边吗? [本文来自: 法易网 www.148365.com ]

  另外 4 位律师回答

陈晓云   [北京]    13810012526

三期妇女具备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单位也有权辞退并不必支付补偿或赔偿。

2011-05-17 13:18:27

刘伯华   [天津]    13820186632

严重违法的,仍可以解除合同。

2011-05-18 06:41:37

周奕凯   [天津]    13312023837

公司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况。

2011-05-18 21:22:05

齐志龙   [天津]    15522318437

严重违犯法律规定情形或公司规章制度可予以解除合同

2011-05-19 13: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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