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我聘用在一家单位上班,主要是协助整理档案,直至2005年底,单位只发每月工资,没有为我交任何社会保险,无奈我离开了。2009年1月该单位因我档案业务情况熟,再次聘请我去工作,并答应从09年1月起为我购买基本社会保险,我提出单位为我补2001至05年的保险金,中间离开的三年由我自已交纳保险金,遭拒。请问我是否有权利要单位补交以前的社会基本保险金?
可以要求,如不办理,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2011-05-18 20:28:55
可以要求,但也要清楚仲裁时效明显对你不利,建议协商解决为好。
2011-05-18 21:21:04
手机扫一扫手机浏览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