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包薪员工,于2005年5月份进厂,每天上班除了8小时正班以外还要额外加班2-3小时,如果厂里无故解除合同,应该怎样赔偿?
1、应支付你赔偿金,赔偿金为2倍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本人一个月工资,工资为本人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本人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应包括加班工资在内。 2、另可要求加班费。
2011-05-20 19:59:25
1、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你有权获得下列经济赔偿金,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你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支付加班费,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011-05-20 20:5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