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合伙人共同经营合同期为6年的饭店,5年前经营不下去,饭店转租,合伙人和我说由于我们转租,房东要我们12万转让费,我们要出6万,他给我门出示了房东的收条12万整,我给合伙人写了6万的欠条,说明是由于转让费欠的钱。3年后饭店再次转让,合伙人说2万8千元转出,但合同上是3万2千元,他说是中间人每月拿了4千元钱,但是他没有中间人的收条,不认识中间人。 1.我怀疑没有中间人,合伙人在捣鬼 2.我现在还怀疑3年前的转让费他也在捣鬼。 请问,我需要什么证据证明呢?还有如果说这些事情都是他在捣鬼,他这样做触犯法律吗?
对方违约,你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11-05-21 10:4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