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住房是2007年底入住的2楼把头,当年供暖平均温度为14度,供暖公司也没来收费(本来房子还没装修,基本上不长住)。2008年正式入住后我加装了2000多元的暖气片,供暖室温平均为15度,我让他们的人测一下温度,他们没测,交了一半费。2009年我又花了3000元安装了双层玻璃,室温勉强达到了16度,费用全交了。去年冬天可能是比往年冷的原故,平均15度,我没交费。他们过年前来收取暖费,我把实际情况说了,收费的人当时打电话叫老板,说是让我直接跟老板说,15分钟后,老板没叫来,却来了个修工,来看了之后让我再加几组暖气片其余没说什么就走了(当时我还以为是老板,我把情况都说了)。正月20日他们的人又来了,说是要法院起诉。让我很是冤枉,请问我怎么办?
供暖公司的供暖温度不够16度,供暖公司的行为属于违约,你有权拒绝支付供暖费,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011-05-21 19:1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