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因和领导的意见产生分歧,领导一怒之下,安排他到人力资源部待岗,每个月按照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给他开工资,人力资源部下达领导安排其待岗文件,但不盖公章,只是书面的。朋友要求人力资源部出具盖章的文件,但人力以请示领导为由,始终不下达正式的书面通知。请问,企业这么做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公司的行为属于变相逼迫你朋友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应该支付给你朋友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011-05-22 09:4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