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因家中有事,并向单位领导请长期事假,15天后单位人事部给我通知,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我违反员工手册规定,当时的领导认定我是旷工不是请假,后来我申请了劳动仲裁,判决结果认定我与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关系,我找到单位他们让我当 清洁工,(本人原职务是:车间主任);请问我该怎么办,他们给我降薪降职,是不是合理,如果我申请辞职,我能得到什么,在2010年1月当时我属于在职期间 单位就停止为我缴纳社保了,如果我辞职 他们有义务为我补缴社保吗?补缴到什么时间的,在2010年9月至今 劳动局判决我们一直存在劳动关系,他们是不是有义务为我发放生活费,发放的金额是多少; 谢谢回答
裁决确认劳动关系存在后,单位应一直为你缴纳社保费用,支付工资等.否则你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单位补缴社保费用,另行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等
2011-05-23 14:16:33
律师助理贾尧为您解答: 您好,依据您的陈述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单位应当继续为您按照原工作岗位的工资待遇发给您,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为您补社保,补到劳动合同终止前。期间注意搜集和保存与此事相关的证明材料,因为无论是仲裁还是诉讼,都需要相关的证明材料来支持自己的诉求。为全面解答相关的法律问题,需了解事情的具体情况。 详情请打电话13901073030咨询 或找律师当面咨询,具体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D座14层。
2011-05-23 15:2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