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前男友分手,相处不到1年。他不依不饶,没有金钱纠纷,(反而为了尽快分手,我给了他2万元),但是他在网上任意发放我的照片,以我的名义在世纪佳缘等相亲网站注册交友,并在赶集、58同城等门户网站注册登记我们家卖房、交友等信息,现在在京东商城、凡客等网站注册我信息,往公司发快递,货到付款类型。并在我家楼道里用墨笔写了一面墙的字。曾经报警三次,但警察都说不构成骚扰级别,且PS照片不构成名誉受损的罪名,因为不是本人,而且网络作案不好管理,不知属于哪个管辖地区。现在接受骚扰已经有半年之久,请问难道真的没法管的了他了么?
他对行为侵犯了你的名誉权和人格权,你有权到法院起诉要求支付精神赔偿金,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011-05-23 15:43:28
律师助理贾尧为您解答: 您好,依据您的陈述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您可以向法院主张停止侵害,但需要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请注意搜集和保存与此事相关的证明材料,以便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全面解答相关的法律问题,需了解事情的具体情况。 详情请打电话13901073030咨询 或找律师当面咨询,具体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D座14层。
2011-05-23 16:4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