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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诉法204条?

咨询者 : bianyuanren - 北京     时间 : 2009-08-28 10:19:00    状态 : 已解决



《民事诉讼法》第204条“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与分号以后,“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无关”二字如何理解?“提起诉讼”的主体如何确定、程序如何启动?我是反反复复看了始终理解不到。请帮帮忙!

  另外 2 位律师回答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原判决没有涉及到的,可以提起新的诉讼。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2009-08-28 10:46:21

倪振杨   [浙江]    13566782836

对于与分号以后——不懂什么意思!?没听说过这种讲法!

2009-08-29 11: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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