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家90年代初购买的一套公房,也可以说是房改房,(当时是湖南麻阳县国营农场集体没办房产证和土地证)单层结构,现政府部门搞拆迁进行城东开发区建设,在计算补偿费时只对房屋的结构进行估价(380元/每平米),整个房子只给补万多元钱,而不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说土地没办证要无偿收回,本人认为,购买房子时不光是购买地面以上的建筑物,同时还取得了建筑物所占地的使用权。政府拆迁是为了从新取得土地使用权,从新进行利用,以获取更大的利益,而不是我的房子,理应给予我原土地使用权适当的补偿,我从新购买房时,土地使用权成本已计算在内,土地使用权成本同样要我出钱购买。请问我的要求合理吗?望给予帮助,谢谢!
拆迁征地补偿在我国只有原则性规定没有全国统一具体标准的情况下,更体现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博弈的过程。各个地方的补偿标准不一,甚至同一地区补偿的标准也不一样,同样情况下有的人得到的很高,有的人就得到很少。这就更加验证了博弈的技巧与力度。作为弱势群体的被拆迁人博弈中的王牌则是调查对方拆迁手续的合法性,政府部门是否在依法行政。这是对方的痛点也是难点。这也是我国公民促进行政法治的光荣历程,被拆迁人在争取到应得利益的同时,更是为我国的法治事业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拆迁征地的手续审批往往涉及多个多级政府部门、行政机关,作为一般公民的被拆迁人没有这个方面的专业知识、更没有这方面的能力去调查相关材料,即便是一般的律师也不懂这方面的业务与技巧。因此建议聘请专业拆迁征地行政诉讼律师介入维权,共同为我国的行政法治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2011-05-24 17:5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