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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赔付?

咨询者 : fa233584 - 天津     时间 : 2011-05-25 17:18:50    状态 : 已解决



我是2010年3月出的车祸,2011年4月8日开庭,至今判决书还没下发,请问有关赔付中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是按2009年的21430元计算,还是按2010年的24293元,再有车主负全部责任,我们是有偿拼车,在赔偿上判决能按总赔偿的90%计算吗?谢谢

  另外 5 位律师回答

向鹏   [上海]    13916958923

您好! 应当按照一审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即2010年的可支配收入计算。

2011-05-25 10:02:27

彭锐   [北京]    15110226515

按2010年标准赔付,责任承担比例你叙述的情况不是很清楚,一般出现90%计算是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计算比例。

2011-05-25 11:07:53

周奕凯   [天津]    13312023837

是按照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的可支配收入计算。如果你是乘车人,按90%计算不对,应该按照100%赔付。

2011-05-25 19: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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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对于在4月8日开庭,那么其参照的标准应为2009年的21430计算。

2011-05-25 22:05:09

齐志龙   [天津]    15522318437

21430

2011-05-26 16:5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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