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作出的强制执行裁定不服,可以上诉吗
《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011-05-25 17:32:43
律师助理贾尧为您解答: 您好,依据您的陈述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您可以提出执行的书面异议,但是不可以上诉。 详情请打电话13901073030咨询 或找律师当面咨询,具体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D座14层。
2011-05-26 13:4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