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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否抵触??

咨询者 : fa231272 - 新疆     时间 : 2011-05-26 17:02:03    状态 : 已解决



我有一处房产,平房带院子,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俱全,去年我在院内下好了两栋平房的地基,今年盖好了其中一栋平房,当地城市规划部门以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依据同部法律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我作出了行政处罚,要求我停建,并限期拆除已盖好的平房。 但是,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请问两部法律在上述问题中相抵触吗?城市规划部门对我下达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另外 5 位律师回答

贾金勇   [北京]    18910398833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011-05-26 10:09:25

王同林   [北京]    13810524592

不冲突,物权法保护的是合法财产。

2011-05-26 10:11:04

陈晓云   [北京]    13810012526

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需要翻建、扩建的仍须取得规划许可,从这一点上说并未违反物权法。但如你认为行政处罚违法,包括程序违法的,你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011-05-26 10:13:55

李国蓓   [北京]    13693166672

你可以同时申请办理上述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证,同时提出行政复议,停建可以,但在你自家的院内已建完的情况下,拆除对是经济的巨大浪费,不具有合理性。

2011-05-26 11:4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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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合法。

2011-05-26 16: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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