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3年10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和我一起参加工作的还有二十人左右,当时未签劳动合同,工作到2006年5月,发现患病,后住院治疗,治疗三个月后发觉不能再胜任这份工作,后辞职,工作期间公司未和我签劳动合同,也未给我缴纳养老金和医疗金失业金,公司在我因病辞职后,于2008年10月和员工才签定劳动合,并给员工缴纳了2003年10到2008年10月的养老金、医疗金、失业金,但未给我缴纳一分钱,最近我得知公司缴纳养老金,找到工作,要求为了缴纳我在2003年10月至2006年5月份的养老金,因为我之前一直在那工作,后因为辞职的。但公司说我已经过了打官司的诉讼时效,我该怎么办。(注:我是最近一周刚得知公司给员工缴纳养老金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