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或夫一方挪用公款后,借款人被骗致使款项无法追回,挪用人既没有因此而获取丝毫个人利益,更未用于家庭生活,且配偶至案发毫不知情。终审裁定“继续追缴赃款并依法退赔”。请问: 1、裁决内容系指追缴不成,应以合法财产退赔损失,还是追缴赃款后依法退赔给权利人?怎么样理解刑法第六十四条? 2、法院可否在终审结束后,以刑事诉讼法第158条为据,冻结并查封该家庭夫妻共同合法财产,乃至无任何法律文书即拍卖(目前流拍)生活居住地的住房? 3、挪用公款的行为形成的是否夫妻共同债务,妻或夫无过错方是否需要承担退赔责任?谢谢!
1.应退赔给权利人。 2.属于一方的挪用行为,民法院无权查封夫妻双方的财产。 3.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请与魏律师联系。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2009-09-01 13:2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