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一家公司面试后谈到合同时,,,里面有一条写的是这样的。 合同期限是3年3个月(3个月是试用期)如果在公司没干到2年的话要索赔7个月的工资(说是7个月是培训的费用) 如果培训了我真要赔吗? 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怎样可以保障我的权利?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但该培训需要确实存在,并出示相关证据,如果该培训不存在,那就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王科峰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13051686039
2011-05-27 14:34:32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可见,如果真的进行了培训,公司要求您承担培训费用,需要出具相关的单据,赔偿也不能超过培训花费的费用。
2011-05-27 14:23:35
培训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进行的,公司无权作出此项规定,侵犯了劳动者随时有权离职的权利,你可以到劳动局投诉解决,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11-05-27 14:2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