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97年出资 购买了和母亲居住的公有房 并且使用了母亲的名字 办理相关的手续 2000年5月 儿子突然病逝 2000年11月 奶奶和孙子以【房屋买卖交易】形式办理了相关手续 并将房屋产权转移到孙子名下 (备注:93年爷爷病逝) 2005年8月1日 奶奶提出:她和孙子办理的【房屋买卖交易】契约及转让行为无效 其理由是:母亲的子女们认为 次房应当是父亲和母亲的共同财产 我想问的是: 1、母亲是否有权办理【房屋买卖交易】手续 2、此房算不算母亲和父亲的共同财产 3、父亲已经过过世 母亲没有工作 如果母亲购买此房 用的是父亲的积蓄 这种情况下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1、母亲有权办理房屋买卖交易手续。因父亲已经去世的,儿子出资的,并登记在母亲名下的,属于母亲的财产,与父亲无关。 2、理由如1,故此房不算母亲和父亲的共同财产。 3、父亲已经过过世 母亲没有工作 如果母亲购买此房 用的是父亲的积蓄,这种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2000年2月17日 [2000]法民字第4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2000年2月17日 [2000]法民字第4号)如下: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你司《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收悉。经研究认为,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意见,供参考。
2011-05-27 22:5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