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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如此操作是否违法???请高人指点。?

咨询者 : fa103647 - 上海     时间 : 2009-09-01 18:07:06    状态 : 已解决



甲:我方 乙:某置业公司 丙:第三方 乙方和丙方签订租房到期为7月18号,乙方给丙方10天搬出期。 1月5号,丙方给乙方发公函,要求5月1号提前退房,乙方同意给丙方。 甲方与乙方签定4月29号租房合同,约定乙方房屋7月28日丙方到期后给甲方使用。 5月份,丙方要求把合同执行完成后退房,乙方同意。 现在7月28号到期后,丙方一直占有房屋。不搬出。 甲方于8月5日起诉乙方,以违约起诉,要求交房和付违约金。(没有起诉丙方) 乙方于8月7日起诉丙方,以强占起诉,并同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现在乙方找到法院院长,院长批示两案合并审理。 同时,法院在没有告知甲方的情况下,让甲方追加起诉丙方(以第三人名义),乙方撤诉。 法院如此操作,是否有法可依???程序上是否违法??? 甲方是否有权拒绝法院要求? 请各位朋友帮忙,最好留下电话,以方便我方咨询贵人。谢谢各位!急急急急

  另外 4 位律师回答

余向栋   [上海]    13601894546

同一个标的物,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效率,法院依职权合并审理是可以的,对你没什么不利。

2009-09-01 20:35:43

倪振杨   [浙江]    13566782836

合并审理可以,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2009-09-02 11:19:51

张明   [北京]    13910538462

可以合并审理。

2009-09-02 12:52:23

刘学民   [内蒙古]    18304768788

1\不能合并审理。因为先诉为合同之诉,后诉为侵权之诉。

2009-09-04 20:4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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