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我方 乙:某置业公司 丙:第三方 乙方和丙方签订租房到期为7月18号,乙方给丙方10天搬出期。 1月5号,丙方给乙方发公函,要求5月1号提前退房,乙方同意给丙方。 甲方与乙方签定4月29号租房合同,约定乙方房屋7月28日丙方到期后给甲方使用。 5月份,丙方要求把合同执行完成后退房,乙方同意。 现在7月28号到期后,丙方一直占有房屋。不搬出。 甲方于8月5日起诉乙方,以违约起诉,要求交房和付违约金。(没有起诉丙方) 乙方于8月7日起诉丙方,以强占起诉,并同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现在乙方找到法院院长,院长批示两案合并审理。 同时,法院在没有告知甲方的情况下,让甲方追加起诉丙方(以第三人名义),乙方撤诉。 法院如此操作,是否有法可依???程序上是否违法??? 甲方是否有权拒绝法院要求? 请各位朋友帮忙,最好留下电话,以方便我方咨询贵人。谢谢各位!急急急急